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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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审理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8)皖162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 2018-05-17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裁定
文书性质 : 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法 官 : 申林森
原告: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信息被告: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当事人信息原告: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双涧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2906170M。法定代表人:胡建蒙,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三塔镇良店村鲍楼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WLX7XF。法定代表人:李天仁,公司经理。审理经过原告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购货款824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级角杆2.2铅笔1400000支,每支单价0.066元,合同总价款92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发货,被告却迟迟未付款。经数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3月10日付款10000元,余款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请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辩称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是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收货地也在太和县,应由所在地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建议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请求。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双方签字捺印,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原告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为供方,被告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为需方。合同第七条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提请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因此,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告安徽省东金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可以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合同纠纷裁判结果驳回被告太和县欣欣文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申林森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书记员郭璇